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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在京中央企业人防办公室及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在规范和简化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原则

   (一)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制定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规范监管行为,落实监管责任。

   (二)坚持随机性。建立人防工程、检查人员名录库,被检查人防工程和检查人员按照随机原则抽取确定。

   (三)坚持全过程管理。事中事后监管涉及人防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平时使用、拆除等多环节,覆盖人防工程建设、使用、拆除全过程。

   二、监管事项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和拆除

   对象为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和拆除许可,拟建或在建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施工、监理、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

   对象为申请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拟用或在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平时使用单位。

   详见《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事项清单》(见附件)。

   三、监管措施

   (一)建立检查督导机制。加强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管,组织对人防工程施工现场抽查或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开展现场质量监督活动,重点检查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质量行为;加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监管,组织人防工程使用审批现场抽查,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划平时用途使用地下空间、是否存在散租住人现象、是否存在擅自改造问题等。

   (二)建立专业质检机制。加强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监管,定期组织专家抽查审查合格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复核;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继续委托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对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并建立质量监督联席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研究质量监督工作,反馈质量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常见问题;加强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监管,对于重要工程,委托人防工程检测服务机构对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风机等人防专用设施设备开展抽测。

   (三)建立评价考核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机关、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服务质量监管,通过满意度调查、座谈会等形式,从服务态度、业务水平、廉洁守纪等方面收集评价信息,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监管结果运用

   (一)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定期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通报,并在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公开,接受各单位监督。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定期汇总设计文件审查和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常见问题,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

   (二)依法处理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主体及要求、时限。对重大质量问题或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行政执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黑名单”。建立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建设“黑名单”,记录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等单位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反强制性条款设计施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

   (四)推荐纳入示范工程评选。对建设质量优良的工程,推荐纳入新建类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示范工程评选;对使用管理优秀的人防工程,推荐纳入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类示范工程评选。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部门、各单位配合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6309983983085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