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 |
一、简化审批材料,提高审批效率
(一)减少重复申报材料。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人防办)出具过的行政审批文件或材料(如审核意见书、安全教育行业培训证书等),在办理行政审批时,不再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只需在申请表中注明发文号或证书编号。
(二)取消非必要申报材料。取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中的人防工程质量保修合同;取消人防工程使用审批申请材料中的所有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合法有效证件复印件。
(三)调整部分申报材料。修改人防工程设计审核申请表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表格的部分内容进行增减;将人防工程及专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合并,简化申报材料;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申请材料中需要提交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改为使用单位承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化审批流程,方便行政相对人
(一)推进行政审批网上预受理。加快信息化建设,将办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书通过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进行申报,人防办在网上受理并公示办理结果。
(二)简化续证办理流程。续办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基本情况没有变化的,原使用单位提交申请即可续办;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提交变更材料证明申请办理。
三、强化窗口服务,提升质量水平
(一)完善服务设施。在咨询受理接待室外,制做醒目标识牌和意见箱,设置等候区,添置座椅,方便办事人员等候休息和对行政审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更新服务指南。从便捷服务的角度,更新服务指南中行政审批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示范文本等内容,使服务指南更实用、更具指导性。
四、调整审批方式,开展权限下放试点
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在京中央企业单位选择试点单位,开展人防工程使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将人防工程使用审批的重心由人防办审批改为由试点单位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人防办负责备案发证和检查发证单位的人防工程使用情况。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扩大试点单位范围。
本通知印发后,请各部门、各单位及时将通知精神传达至相关所属单位,做好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调整工作。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人防办联系。
联系电话:83083482 83085198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