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 |
中央国家机关现有土地开发利用审批
受 理 单
编号:央京土受〔201 年〕 号
事项名称 | □土地规划利用 □土地处置 其他: | |||||
申请单位名称 |
| 上级主管部门 |
| |||
文件名称及文件号 |
| 项目位置 |
| |||
项目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申报材料 | (一)土地规划利用事项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 )件 1、土地权属资料(复印件)。 ( )件 2、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 )件 4、其他相关材料 ( )件 (三)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件 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须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 ( )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 )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 ( )件 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 )件 | |||||
告知事项:
| 1.所有申报材料均需提供纸质文件。 2.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单位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并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加盖单位印章。 3.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申报项目受理后,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作出内部审批决定,特殊情况可延长10个工作日。我单位承诺,本事项于上述法定时限内办结。(上述审批时间不含申请单位补正材料、土地调配以及文件运转和制发等时间。) 5.办理进程可通过拨打经办人电话进行查询。 6.内部审批决定制作完成后,有关办理结果将由工作人员电话通知,请在接到电话通知后持本受理单(原件)领取。 7.本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 |||||
受理单位 | 房地产管理司土地管理处 | 受理时间 |
| |||
经办人 |
| 复核人 |
| 联系电话 |
| |
签收人 |
| 联系电话 |
|